章程
臺北市立大學菁英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組織定名為北市大菁英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連絡全所師生感情,促進學術風氣及樹立優良所風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設於臺北市立大學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原運動技術研究所)。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為:辦理本會之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原運動技術研究所、體育研究所博士班)在學學生
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系學會正副會長及會員代表之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唯當期未繳納會費者,停止其行使會員參與活
動之權利,至其繳納會費為止。
動之權利,至其繳納會費為止。
第十條、本會會員如喪失台北市立大學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在學學籍時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大會於每學期開始後及結束前一個月內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
第六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設榮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總務、秘書各一人,綜合處理內部事務,任期一年;選
舉辦法另訂之。
舉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於每學期註冊時收取,會費金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二)其他收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